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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党委学生党支部纪律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29 08:55 点击数:

学生党员应该严格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在群众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为了提高我系学生党员的自律性,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制定如下规定,以明确学生党员在各方面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学生党员应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生党支部在每次支部大会上要专门留出一定的时间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党员应自觉参加学院和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党支部的书记请假、填写书面请假条并获得批准后方能请假。各学生党支部应对每次组织生活、和组织活动进行考勤登记。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理:

1.一学期内无故缺席组织生活或组织活动一次者,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无故缺席两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作书面检讨 ; 一学期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以上者,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警告。

2.对于经常无故缺席组织生活和组织活动,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资格,正式党员劝其退党。

3.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必须参加学习,并作为预备党员在院期间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考核不合格者延长其预备期,直至合格后方可提出转正申请。

4.对于每学期内一次未按时、按量完成所交付任务者,支部给予批评;

5.对于每学期内两次未按时、按量完成所交付任务且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者,系党总支通报批评;

6.对于每学期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未按时、按量完成所交付任务且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者,预备党员于年度量化考评中评定为不合格,视情况延长其考察期限。正式党员于年度量化考评中评定为不合格,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第二条  学习是学生党员最重要的本职工作,学生党员首先必须是一名成绩合格的学生,并在学习态度和学习毅力方面成为其他同学的表率。在学习成绩上至少要达到本班中等水平。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理:

1.学习态度不端正者(未执行请假手续而缺课、多次无故不交作业以及违反学院规定的其它学习纪律且群众反应强烈者),支部大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深刻检查。

2.本人学习态度不端正或给其他同学造成不良影响者,预备党员延长其预备期,正式党员由支部经总支上报院党委组织部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每学年内若有两门补考或一门重修或学期综合测评在本班排名处中等以下者,支部大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深刻检查、查找原因、限期提高;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重修,或学年综合测评在本班处倒数五名之后,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正式党员由支部经总支上报院党委组织部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或因主观原因未能获得毕业资格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4.若学生党员由于难以预见的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学习成绩下降,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所属党总支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对待。

第三条   党员必须在各项社会活动(尤其是院系倡导的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完成学院、学院党政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在班级、社团等的集体活动和日常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对于因本人主观原因而未达到本条规定要求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除令其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外,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正式党员由支部经总支上报院党委组织部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完全失去先锋模范作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资格,正式党员劝其退党。

第四条   党员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在评审奖学金、评选先进等方面谋取个人的荣誉和利益。党员不得进行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财物等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破坏他人的财物。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理:

1.为谋求荣誉或个人利益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作出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行为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赔偿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失,并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或对自身所犯的错误认识态度消极者,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预备党员延长其预备期;正式党员由支部经总支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五条   党员必须维护党组织和集体的团结,不得参加或组织破坏团结的小集团活动,不得参加或组织以及嗾使他人参加或组织任何非法活动及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诋毁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不得诽谤他人,不得挑拨他人之间及他人与组织的关系。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如下处理:

1.作出破坏团结行为或对他人破坏团结的行为推波助澜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并向受损害者公开道歉。对情节严重或拒不认错、没有悔改表现者,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经总支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2.参加或组织任何在院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帮派活动者,一经核实,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资格,正式党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学生党员应该勇于接受批评和进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对于自己的错误、缺点要敢于向党组织和集体承认,并以实际行动及时认识缺点和改正错误;同时做到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帮助他人认识缺点和改正错误。党员应敢于坚持原则,同不良现象进行斗争,发现他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及不良倾向等,必须立即向党组织汇报;发现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损害国家与集体利益、破坏公共秩序以及类似的行为等,应挺身而出对其进行斗争和制止。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支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批评和教育。听任他人采取错误行动不报告、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预备党员延长其预备期,直至取消其预备资格;正式党员由支部经总支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支持、助长或参与他人违法、违纪行为者,加重处分。

第七条   党员应该密切联系群众,热情关心群众,应主动在学习、日常生活和政治生活等方面关心、帮助其他同学。认真完成好支部安排的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的工作,经常关心所联系的发展对象,要在学习中做他们的良师益友,在生活中为他们指点迷津,帮助其尽快成长。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支部采取适当方式对其进行批评和教育,要求本人作出检查,并限期改正。严重脱离群众或群众反应强烈者,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资格,正式党员劝其退党。 

第八条  学生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院制订的各项纪律和守则。学生党员不得泄露党的机密,不得私自在党组织以外透露党组织会议讨论的内容。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党组织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于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者,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资格,正式党员劝其退党。

第十条  党员如屡次违反上述规定,或同时违反上述数条规定,或对自己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经教育后仍坚持错误者,给予加重处分。发生超出本规定范围的问题时,若党章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已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若无此类规定的,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酌情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上述各项规定由学生党支部具体执行,学院党委对此进行定期检查,同时欢迎党外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我院党委、学生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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